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1-13
税谱®提示:根据《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完善
契税的税种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95号
)规定,现调整我市
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天内,逾期缴纳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本公告自2015年1月9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