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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5-09 粤国税函〔2007〕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东莞、佛山、江门、中山、惠州、梅州、茂名、云浮、肇庆、揭阳、清远、湛江、韶关、汕头、珠海、潮州、阳江、河源、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省内辖属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平保产粤分发〔2007〕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4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粤国税函〔2002〕674号)规定,现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4年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辖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辖属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