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19 粤地税发〔2002〕61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纳税企业实行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2002]226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财政体制的实际情况,凡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
企业所得税征管,符合汇总(合并)纳税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层报省局或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为保证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2月29日以前向省局提交申请报告,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省局将不予受理。
二、对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汇总(合并)企业层次较多,对其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我省区域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和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省局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