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22 粤国税发[1996]2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内外资企业
出口退税的统一管理,保持
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的完整性,根据今年五月初召开的全省国税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的精神,省局决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审批管理,全部集中由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以后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
出口退税有关问题,各市直接与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口请示解决。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与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业务的衔接工作。1996年7月1日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出口退税有关审批管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