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0-04-08 粤地税函〔2000〕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采矿泉水是否征收
资源税的请示》(惠地税发[2000]46号)收悉。由于矿泉水属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对矿泉水是否征收
资源税,其权限属于省政府,因此,在省政府未予明确之前,我省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品暂缓征收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