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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人的血浆可否自行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购进人的血浆可否自行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2003-11-10 粤国税函〔2003〕5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人的血浆可否自行开具农业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 [2003]15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市某一般纳税人从国家卫生部定点的血浆单采站购进人的血浆为原材料,生产人血白蛋白和静注人免疫球蛋白,由于血站销售的血浆不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范围,故该企业不能自行开具有抵扣联的《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收购发票的领购、开具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3〕22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日期:2003-11-10 有效范围: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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