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8-16 粤地税函〔1999〕2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二、集体企业转制后,如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1999]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1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29号
文件精神,可享受减征所得税10%税款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政策的乡镇企业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全额投资(其资产所有权完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所有)、在乡镇举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不包括由该类企业与其他企事业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
二、集体企业转制后,如按规定仍需向主管部门上缴行政管理费的,其按
粤地税发〔1994〕014号
文件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