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7-02 粤国税函[1997]2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发〔1997〕31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因遗失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在
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中已作缴销处理后,又出具证明重新认可的专用税票,在进行
出口退税电算化审核对审核专用税票过程中,可用人工挑过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