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6-05 粤地税发〔2009〕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境外中资企业中国主要投资者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应按照《
通知
》第七条的规定,向
企业所得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境外中资企业的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审核后层报省局,由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
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负责
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省局,由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