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14 粤税联发〔1994〕0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79号《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的承包、承租人,其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并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内,并按月减除800元的必要费用后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