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6-21 粤税发〔1994〕2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20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意见,对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或者参照同行业国有企业的扣除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