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5-13 粤地税函[2009]381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重点扶持的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
[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的简易备案方式改为登记备案方式,即
高新技术企业在预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后,即可在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通知
》第五项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具体程序按照66号文第二项第(一)大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