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30 粤国税发[2001]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1〕83号
)转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1998]95号)文的规定,对本地区所管辖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并于9月10日前将各市已认定的B、C、D三类企业和建议为A类企业的名单,通过计算机上报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地址:省局FTP服务器CENTRE/
出口退税/分类企业名单。
二、在省局制定D类出口企业
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之前,由于今年退税指标不足,各地暂缓对D类企业的退税审批,待省局制定有关办法后,再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