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费等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5-22 粤地税发[1995]1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我省电力(供电)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费、电网建设费、农电提成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四项收费”)在征免所得税问题上不够清楚,现省局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精神,对电力(供电)部门(含农村供电所)收取的上述“四项收费”,并入价内,单独反映的,可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