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职工低价出租自有住房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12-17 粤地税函〔2002〕643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向职工低价出租自有住房是否仍应按原值征收
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梅地税发[2002]18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五华县信用联社将其拥有的单位住房按每平方米0.3-0.85元(该县政府规定住房价格标准为每平方米1-1.1元)出租给职工居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中“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
房产税、
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对五华县信用联社将其拥有的单位住房按低于政府规定住房价格出租给职工居住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
房产税、
营业税。省局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