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8-19 粤地税发〔1997〕1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7〕99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仍按省局
粤地税发〔1994〕015号
文和
粤地税发〔1995〕054号
文的规定办理,不得层层下放权限。
二、各市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上报省局
企业所得税处。报表式样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二《企业减免税项目表》,表中“税率”一栏可不填。
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