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09 粤地税发[1996]18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22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的所得税管理具体办理手续仍按
粤地税发〔1995〕054号
文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