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28 粤地税发[1995]289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93号
)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