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东地税发[20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异地来我市从事
建筑安装企业和从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提高可操作性,市局现对《关于明确
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号)第二点的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异地企业和个人来我市从事
建筑安装业务的,若能提供《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明》),不再按工程总额的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
个人所得税;若不能提供《外出经营证明单》的,一律按工程总额的4‰带征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薪金项目
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本市企业跨镇区从事
建筑安装业务,比照以上原则执行。
三、本文从二0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