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4-11 粤税函[1994]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为有利于新税制的贯彻实施,妥善解决新税制运行初期出现的一些问题,经全省各市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研究,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关于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
对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各地在全面进行清仓核实,保证帐物相符和税收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季动用,按季予以抵扣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把关,对虚大期初库存金额和虚报动用数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罚。
二、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考虑到新税制施行初期一些特殊因素使一般纳税人年初进货未能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税负增加。为此,对一般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购进货物未能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给予抵扣:
(1)销售方税务机关证明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但由于认定工作没完成,专用发票没到位的;
(2)用普通发票换回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对没有销售方税务机关证明或暂未换回专用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有进货并在帐上反映库存和银行有支付货款的,先给予计算抵扣,并要求企业限期补回专用发票。
2.为了有利于生产和流通,对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也可到税务机关按小规模企业的规定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办理代开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开票金额征收税款。
3.对一般纳税人1993年购进货物,1994年1月31日后才收取普通发票,在4月底以前允许调增企业期初库存金。
三、关于采购成本中的运输费用扣除问题。
对企业购进货物,计入采购成本的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凭运输部门开出的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暂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给予扣除。
四、对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购进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物品,按收购废旧物品的金额,暂按10%的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五、原税制中政策性减免税的处理问题
对原享受中央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政策性减免税优惠仍未到期的行业或企业,应按税法规定恢复征税。按规定缴税确有较大困难的行业和企业,经企业申请并报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其应纳税款可暂缓入库。
六、对税改后资源税大幅度提高两部分产品,其应纳资源税超过原资源税税负部分,由企业申请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