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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9-22 穗国税转[2008]5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149号)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进行备案时,继续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穗国税函〔2008〕126号)文规定的《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