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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5年10月8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相关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

  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按季申报纳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开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三、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填报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式不变,“本期数”按“本季数”填写。

  四、小规模纳税人对本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