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3-18 粤国税发〔200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税〔2003〕12号
)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
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