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死欠”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09-29 粤国税函〔2002〕6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2〕8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文中提及的《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0〕193号),省局已以粤国税发
〔2001〕22号文转发各地。对申请核销的“死欠”税款,请各市局按每个纳税人及分税种性质归口上报省局有关税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执行中如有不明确的地方,请及时向省局计划统计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