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 8月 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
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为 2017 年度的,纳税期限为 2017年 10 月 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税款所属期为 2018 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 10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二、本公告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特此公告。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2017 年 4 月 28 日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加强我市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经过反复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正确理解、按时申报纳税,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纳税期限
目前我市各县区
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次年的1月15日前,《公告》将全市
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2017年起至2018年逐步调整过渡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进一步规范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不影响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收入规模。
二、关于逐步调整到位
考虑到纳税期限的调整将影响纳税人对其财务资金的重新调整,为使纳税人平稳过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公告》规定我市
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逐步调整到位,即: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度的,纳税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及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