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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01 粤地税发[1998]241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20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