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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09                                                粤地税发〔200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8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允许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试点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掌握汇总纳税条件、范围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扩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或违反审批管理权限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二、总机构成员企业应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会计报表。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平时预缴所得税不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平时预缴,可采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按月预缴)或四分之一(按季预缴)分期预缴办法。总机构在外省的成员企业的申报和预缴按其总机构所在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办法执行。
    三、符合汇总纳税条件的集团公司紧密层企业因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实行低税率的,
    成员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和核算特点,选择是否合并纳税,但一经批准纳入汇总纳税范围,则应统一按总机构的税率汇总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