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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9-30 粤地税发〔2005〕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当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由省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年度减免应入中央库收入税款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三、各市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省局报关上年度减免税(含备案类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上年度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落实情况也应一并报送。
  四、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由相关税政部门负责。
  五、减免税的表证单书按照“大集中”系统的相关文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