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救灾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25 粤地税发[1998]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明电[1998]130号转发)通知规定:“国有企业救灾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按现行财税制度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只能从税后企业工资基金结余和福利费中列支。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不得将救灾捐赠抵扣营业收入,不得因此影响各项税收的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省局补充明确:非国有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救灾捐赠支出扣除问题,亦按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