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全文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2013〕12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a、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见附件一),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对原计税价格不作调整。并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见附件二)于受理当日送达纳税人。
第六条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经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作为计税价格;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复核决定书》上确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第八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争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缴清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另有规定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