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9-03 粤地税函[2001]4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6〕101号)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1]20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社会力量办学从事学历教育是经过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你市社会力量办学从事学历教育,凡依照你市物价、教委、财政、民政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1]66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超出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及取得非学历教育的所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