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财税〔200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人二手房交易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财税〔200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关于调整《江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的公告》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二手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 (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