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阜政发〔2017〕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9号)精神,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农村进城务工和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出现大量农村留守儿童,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
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我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解决当前农村留守儿童突出困难和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在家庭发展中以儿童优先为准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2.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3.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化帮扶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4.坚持标本兼治。既立足当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统筹城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儿童留守问题。
(三)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儿童学习、生活、成长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生活幸福感明显提升,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年龄未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培训、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家庭责任监督工作落实,教育父母履行第一顺位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处理好外出务工与教育子女的关系;要督促法定监护人依法选好委托监护人,对不具有监护能力的要督促及时调整更换;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父母委托其亲属或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对被委托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确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应予以纠正。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包保责任制,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予以关爱保护。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文体科技教育,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员工的专题培训,通过利用富余教师转岗、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宿舍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特别是假期管理的“空档期”,要主动与留守儿童所在地基层组织、家庭、监护人或委托监护人联系,做好交接工作,防止安全管理失控;平时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深入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助力精准扶贫”行动实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亲情陪伴、精神慰藉、助学帮困等服务。工会组织要在涉及大量流动人口的企业,开展父母责任教育,敦促企业为农村留守儿童随父母进城创造条件。共青团组织要利用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载体,围绕教育关爱、医疗卫生、文化生活、帮扶维权等内容,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关爱帮扶、健康体检等服务活动。妇联要依托现有的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留守儿童服务站(托管中心),留守儿童活动室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省、市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并安置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关爱行动。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民政等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提供针对农村留守儿童不同特点的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监护指导、行为矫治、法律知识普及、成长辅导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财税部门要依法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开展志愿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台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分类动态管理,精准施策,每季度进行核查,及时予以更新,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要为信息台账的建立和核查提供服务。
2.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义务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女童的保护,对遭受性侵女童,司法机关应依法从重从快立案查处。要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企业和雇主,帮助儿童回归家庭和正常生活。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农村留守儿童遭遇重特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意外伤害等突发性、临时性困难时,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强化农村留守儿童源头治理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城镇化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农业转移人口城镇落户、就业能力提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积极探索,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初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促进机制,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落户,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采取务实有效措施,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三个一样”要求,全面消除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省、市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降低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家庭劳动力在外务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切实掌握其家庭就业情况,实行跟踪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技能、企业订单、农村实用技术等培训,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家庭劳动力优先得到培训。精准开展就业岗位信息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推荐,对农民工返乡自主创业的,积极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阜阳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关爱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妇儿工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健全保护网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资源,明确专人担任儿童保护督导员(儿童福利主任),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指定村(居)委会成员担任儿童保护专干;学校应安排教师兼任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辅导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地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统筹农村少儿活动场所等设施资源,丰富农村留守儿童的校内外生活。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专业服务。
(四)加强督查问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员。建立工作促进和约束机制,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履职、工作落实到位、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和弄虚作假、问题严重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倡导邻里互助,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