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11-12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63号 )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5号
)(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第三条以及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确定进项税额的,收货单位应将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复印件)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单独装订,按市局京国税[1995]212号通知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即:适用第一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纳税人,其上述附报资料应妥善保管,留存备查;适用于第二种纳税申报管理方式的纳税人,其上述附报资料应随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第五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