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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英粉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英粉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全文失效】
鲁国税流一〔1997〕9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7-12-15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泰国税流[1997]77号文悉。来文反映将收购的石英块、长石块经水洗、石磨磨碎、过滤晒干后,进行分级包装,出售时适用税率如何掌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文精神,我们认为,对企业将收购的石英块、长石块经水洗、石磨磨碎、过滤晒干后,进行分级包装的石英粉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编者注:本文件抄送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