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的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预防和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的意见
阜政办秘〔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保障阜阳电网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关于预防和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阜阳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区植物安全隐患的预防和处理。

二、《意见》所称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如下:

电压等级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

(电力线路保护区)

1-10 千伏

5

35-110 千伏

10

220 千伏

15

500 千伏

20

说明: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距离是指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三、根据植物不同生长周期,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划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和危急隐患:

(一)一般隐患是指植物在一年以内生长高度将达到或小于安全距离,对电力设施及供电安全构成隐患,须在3个月内进行处置的;

(二)重大隐患是指植物在3个月以内生长高度将达到或小于安全距离,对电力设施及供电安全构成威胁,须在1个月内进行处置的;

(三)危急隐患是指植物与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引发电力线路短路跳闸,对电网及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经认定须立即进行处置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杨树、法国梧桐、香樟、水杉、银杏、泡桐、竹子等易生长高杆植物。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水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或实施绿化规划和造林工程时,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经会商后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植物标准和要求。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处理按照先后原则进行。即:电力设施投运在前,植物种植在后的,按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植物产权人自行负责砍伐、修剪或移栽;植物种植在前,电力设施投运在后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与植物产权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及赔(补)偿协议,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给予植物产权人一次性赔(补)偿后,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进行砍伐、移栽或置换。

七、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需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植物产权人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见下表: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1-10千伏

3

3米(1.5米)

35-110 千伏

3.5

4

220 千伏

4

4.5

500 千伏

7

7

说明: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3米;配电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和防护林带,导线与树木的净空距离在最大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3米;配电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及城市灌木林,导线至树梢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植物产权人承担。

八、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植物产权人应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植物进行定期巡查,对发现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置,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履行植物安全隐患告知义务。

九、对一般隐患,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提前书面告知植物产权人隐患植物的范围、数量及处置原则,植物产权人应根据书面告知要求及时处理。对需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协助处理的,植物产权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

十、对重大隐患,市、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制定处理方案,并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向植物产权人下达《电力行政限期整改通知书》。

十一、对危急隐患,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时书面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认定,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对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

十二、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可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并及时清理现场,防止发生恶性电力设施安全事故。但事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植物产权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妥善处理后续问题。

十三、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植物,植物产权人拒不履行修剪、砍伐义务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消除隐患。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到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政许可程序,并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及相关协议,落实双方安全责任,做好现场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作业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十五、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例会,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及治理进展情况,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十六、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机制,每年开展一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报落后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十七、《意见》由阜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八、《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1-02 有效范围: 安徽 阜阳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