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8〕4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15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函〔1998〕156号
)转发给你们,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54号)停止执行。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
国税函〔1998〕156号
文件规定处理。省局近期将根据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请各市地对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汇总报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研究处理。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