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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5〕138号                   2015年4月7日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本法规自2016年9月22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现就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梳理清查工作

各地务必于2015年5月30日前完成对原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清查,对其主营业务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2014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问题

对原已享受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和原未享受但从2014年10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时,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四个季度平均分摊后,按照各季度相应的适用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再减除已累计预缴税款后的差额为应补应退税款。

三、关于提供鼓励类产业目录证明文件的问题

过渡期为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2015年5月1日前(指企业取得的证明文件上载明的发文时间,下同),企业从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原渠道取得的证明文件,仍然可作为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从5月1日开始,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发改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