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6〕482号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契税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三亚地税发〔2016〕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配合做好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宣传解答工作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6〕27号)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16〕129号 )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这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可享受契税税收优惠条件的明确,即以申报作为可否享受财税〔2016〕23号
契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在2016年2月22日前已发生纳税义务并到税务机关申报的,不符合享受契税新政的税收优惠条件。据此,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前,我省契税纳税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无论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均不能享受财税〔2016〕23号
的契税税收优惠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契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因此,契税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为纳税人签订《购房合同》的10日内,并且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缴纳税款。
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5年第1号公告)第一条对契税预缴作出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也符合税款申报缴纳的相关规定,视同为纳税人的申报缴纳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因此,纳税人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进行契税预缴,属于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且契税预缴的税收完税证明可以成为纳税人购房时间认定的依据,从结果上看,应认定纳税人已完成了纳税申报。
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妥善化解征纳矛盾。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