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桂政发〔2014〕5号)规定,同意对《若干政策规定》进行延续和修订,以同意对《若干政策规定》进行延续和修订为准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 桂政发〔2008〕61号
),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第九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九条所称的企业,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所确定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四市所辖范围,以及玉林市龙潭镇、崇左凭祥市城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及周边重点开发区范围内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第九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总分机构必须要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若干政策规定
》的税收优惠政策。
》所称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分别是指以下类型:
》 ( 财税〔2001〕202号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享受减免15%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所称“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分别是指以下类型: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 ( 财税〔2001〕202号
)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企业,即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 国科发火〔2008〕172号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
》所称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经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认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第一条第(二)、(九)款规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
》所称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是指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工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所称中小企业担保机关,是指在经济去内注册登记,并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
》第九条第(四)款所称享受城镇土地税和房产税优惠的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指导目录和《若干政策规定》规定的产业,且前述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九条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至《若干政策规定
》相关优惠年度期满止,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后,在经济区内企业总分机构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全部缴入中央金库;对在非经济区内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享比例,仍按《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跨市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08]4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享受各税种各类减免税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的要求,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