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运交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的复函
琼地税函〔2008〕252号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认减免交通用地
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海汽〔2008〕4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89)国税地字第140号
)第十一条对企业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铁路、公路等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你公司各客运站的公共绿化、站前广场、道路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第八条“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暴、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征免规定,对你公司的油库用地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三、考虑到你公司的实际困难,对你公司各客运站停车场用地,比照《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六条第(二)项,暂免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
四、你公司各客运站的办公、营业、候车厅等用地,均须依照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