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8〕2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6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海口、三亚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核后,可直接为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其他市县局以及洋浦开发区局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申请资料、调查意见等书面上报省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省局审核无误后为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业务性较强,海口、三亚市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确保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准确、及时、快捷,各地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一年度开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报省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地对该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握不准、判定不清的,应及时上报省局,不得擅自为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