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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4〕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139号,本文执行到2006年。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确保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时效性,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从今年起,省局改变以往每年要等海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后,再参考下达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的做法,对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确定为39000元。各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
如无重大情况,本标准执行时间暂定三年。


2003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