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7〕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4〕113号 执行到2006年。根据海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经研究确定, 2007年我省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确定为48000元。今后,每年按此基数增长10 %的比例计算执行,不再另行文通知。各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高于上述计算数额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


2007年4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