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22〕2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6月17日晋中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晋中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资金。
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按照《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管;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其配套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他没有单独资金管理办法的上级财政性资金,市级预算安排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三条 市级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市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专项资金监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监管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管机制,以及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主管部门、实施单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的设立情况。包括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情况;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情况。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情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分配过程的合规性;
(三)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包括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履行的手续、程序以及拨付时限,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实施单位拨付专项资金等情况;
(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
(六)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
(七)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情况;
(八)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包括:负责对本部门、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合法性监管;负责资金分配合规性监管;负责项目执行全生命周期监管。
第七条 实施单位的监管职责包括: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负责在主管部门的委托下,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对会计核算的安全性和项目推进的时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八条 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包括:负责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实施程序性审核监管;负责对专项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实施时效性审核监管;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实施绩效性审核监管。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省财政厅晋中财监处的监督。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岗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资金监管责任制。
第四章 监管机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根据法律、规章或者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充分体现“以财辅政”的政治属性。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一致或相似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重复设立。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监管包括:
(一)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二)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项目,申请预算必须从项目库中挑选预算项目;
(三)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程序设立专项资金。其中,新设立500万元及以上专项资金的,报市长审批;新设立大额专项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按要求填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五)对拟设立的大额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核;
(六)对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应当主动进行归并整合,从专项资金设立的源头上避免多头、重复安排。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监管包括:
(一)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复核;
(二)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大额专项资金可采取评审论证、事前绩效重点评估等方式进行审核论证;
(三)根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对拟设立的大额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对评估结果为“建议予以支持”的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对未提供事前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建议不予支持”的项目,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予安排预算;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或评估结果为“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项目,予以退回修改完善,直至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
(四)对财力和专项资金的匹配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托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坚持“两不变”原则,即:坚持不改变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职能和主体责任;不改变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分配权、管理权。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的监管包括:
(一)制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工作方案(办法),明确工作程序、资金分配政策标准和方式方法、项目申报和审核要求、内部职责分工等规定,按照规范程序、政策标准、规定时限进行专项资金分配;
(二)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发挥制度、程序和规则的约束力,杜绝暗箱操作和人为干预,同时做好向驻部门纪检监察组和财政部门备案工作;
(三)在大额专项资金分配过程中,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应当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专项资金;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要积极扩大提高因素法分配范围和比例,减少项目法分配。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分配的监管包括:
(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二)对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项目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应当在资金分配计划中,着重明确项目申报总数情况、审核通过项目情况、审核不通过项目情况,结合专项资金规模,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分配的监管包括:
(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纳入财政项目库,不予安排预算;对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批准实施政府采购;
(二)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预算资金。对于因素法分配的项目,按照分配计划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县级财政,由县级主管部门分配到具体项目。对于项目法分配的项目,将资金拨付到分配计划确定的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要突出“三个强化”原则,即:强化主管部门项目审核的主体职能作用;强化实施单位项目审核的执行主体作用;强化财政部门项目审核的监管主体职能作用。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监管包括:
(一)应当规范内部审核流程和审核责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台账,清晰记录所有流程的审核经办人、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将申报审核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三)对涉及县(区、市)项目的市县两级主管部门的审核责任进行细化明确;
(四)对涉及多个部门参与审核的专项资金,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多部门协同审核机制,明确各部门审核的职责分工,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堵塞审核漏洞,提高对补助对象审核认定的精准度。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监管包括:
(一)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已获得的财政补助信息进行说明和真实性承诺,杜绝同一个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问题;
(二)应当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的监管包括:
(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并进行内控机制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做到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
(二)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现有专项资金未明确执行期限的,应照此办法予以补充明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的监管要突出《预算法》第五十三条中“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规定,同时,强化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过程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的监管包括:
(一)应当充分发挥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利用相关信息对实施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管理,及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将发现问题情况和纠正整改情况报送财政和审计部门;
(三)应当组织实施单位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对于偏离绩效目标的情况,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减预算,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例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产生巨大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减预算,停止支付资金,及时止损。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执行的监管包括:
(一)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对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资金规模和用途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调整调剂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调整变更;
(四)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意向,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按照采购实施程序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上完成采购活动。对于大额专项资金项目,应当组织采购需求论证,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对论证结果公开征求意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改变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要配合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的监管包括:
(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在专项资金支付过程中,对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现金支付、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款等进行事中校验;
(二)对大额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实施动态监控。监控主要事项包括: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资金;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补贴和报销费用;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资金等;
(三)应当对监控疑点信息通过电话、调阅材料和实地核证、部门协查的方式进行核实;
(四)跟踪预算单位整改结果,按要求记录核实处理情况。定期将预算执行中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例、潜在风险等反馈给主管部门,督促主管部门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强化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五)定期开展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对预算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重大财税政策、会计基础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对重点项目、大额资金项目按照30%的比例进行重点检查,3年实现全覆盖。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把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同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审计等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六)组织主管部门对项目绩效目标开展定期监控,对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对于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停止拨付资金并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对需要扣回资金的违规项目,及时扣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事后监管要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的作用,依托大数据、云计算、财政一体化系统等新技术推动监管创新,努力做到事后监管效能最大化、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事后监管包括:
(一)在每年预算执行结束后,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自评,审核汇总自评结果,形成本部门绩效自评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二)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部门评价。评价完成后,把评价结果反馈给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的重点项目财政评价,落实评价整改要求;
(三)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和改进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并随部门决算向社会公开。对预算执行率偏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措施;
(四)按照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进行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事后监管包括:
(一)应当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二)应当发挥扁平化的优势,创新事后监管方式,利用各种手段实现同步监管。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事后监管包括:
(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和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督促主管部门充分应用评价结果;
(二)及时将重点项目财政评价结果反馈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预算安排的依据;
(三)对项目绩效评价等级为中和差的项目,予以核减预算直至取消。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并予以处罚;对专项资金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依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要把“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作为打造阳光政府的主要抓手。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除外),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应当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保证预决算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做好信息公开后的说明解释工作;
(二)应当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公开方式主要通过部门网站等渠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主管部门在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时,要同时公开监督电话,建立部门内部对监督信息的接收、核查、处理机制。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对主管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反馈检查结果,督促主管部门做好整改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下列问题的,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追回已拨付的款项,视违规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涉嫌违纪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以同一个项目重复申报财政资金的;
(三)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用途的;
(五)专项资金管理混乱、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差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晋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市级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县(区、市)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