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0〕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便于贯彻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琼地税发〔1999〕352号
)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353号),现将《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若干问题解释(之四)》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对建设部《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情况的报告》的批复通知精神,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1988年6月30日的期限放宽至1998年12月31日。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通过追债确认的房地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了《办理确权手续通知书》,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将《办理确权手续通知书》和资产移交协议已交给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房地产转让人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根据省人大《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缴。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房地产应缴的契税、印花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第五条规定,有资产管理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申请后,后出具契税免税证明和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资产管理公司凭上述证明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资产管理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契税、印花税和出具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抵债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确权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产移交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四)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申请审批表各一式三份;
(五)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地产项目转让税收专用证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并于一个月内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印花税的免税申请,由各直属地税局审核批准。
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二)》第一条规定的“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动工后停缓建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批准后,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免税优惠”中的停缓建的商品住房销售,是指停缓建的商品住房工程项目(即“半拉子”商品住房工程项目)整体转让。
四、1996年12月31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拉子”商品住房工程项目)整体转让,应缴纳的契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免税优惠。
五、行政确权、司法确权和法院判决以房产抵债,且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若转让方不配合,可由受让方代转让方申请减免税。
六、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原规定征收的税款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