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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本文第八条条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数字证书的管理,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数字证书,是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的、用于存放网上办税CA数字证书的USB介质。
第三条  在海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内办理网上涉税业务所使用的临时数字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临时数字证书的管理,确保临时数字证书的安全使用。
市县局纳税服务中心负责对纳税人使用临时数字证书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供并收回临时密钥。
省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市县纳税服务中心所需临时数字证书的发放及已损坏临时数字证书的回收和销毁。
第五条  申请使用临时数字证书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填写临时数字证书使用申请表。
第六条  申请使用临时数字证书的经办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办税人员、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本人。
申请单位的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需要变更的,应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再申请使用临时数字证书。
第七条  纳税人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受理、制作、提供使用临时数字证书;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将资料退还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原因。
第八条  税务机关提供临时数字证书时,应要求经办人提供身份证件作抵押。
第九条  临时数字证书不得擅自转借、损毁、买卖。
第十条  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临时数字证书损坏无法使用的,要立即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说明,不得私自丢弃、损毁。办税服务厅有关人员核实后,重新给纳税人提供新的临时数字证书。
纳税人使用临时数字证书发生丢失、被盗或人为损毁的,应填写《临时数字证书丢失(损坏)登记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后,税务机关重新提供新的临时数字证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内使用临时电子密钥完成网上办税业务后,应及时将数字证书归还给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存留;税务机关收回临时数字证书的同时归还办税人员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省局纳税服务处负责数字证书相关报表制作。各市县局纳税服务中心要对纳税人申请、丢失、收回以及故障的临时数字证书造册登记存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2.临时数字证书使用申请表
3.临时数字证书损坏(丢失)登记表




关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加强临时数字证书的管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临时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一是为加强数据信息安全。2008年1月1日起,全省推行网上办税,出于数据信息安全角度考虑,推行网上申报系统采用的是电子密钥登录方式,采用数字证书方式保护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和税务机关的数据安全;同时,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采用电子密钥起到第三方签名认证的作用。
二是为加强数字证书的管理。推行网上申报,遵循的是自愿原则,除自行选择电子密钥进行网上办税外,为了方便纳税人,在各办税服务大厅设自助办税区,供未选择电子密钥的纳税人免费领取临时电子密钥进行网上办税。为加强临时数字证书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包括临时数字证书的使用范围、税务机关对临时数字证书的管理规定、纳税人领取使用临时数字证书的有关规定等内容。
三、纳税人如何申请使用临时数字证书?
一是纳税人申请使用临时数字证书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并填写临时数字证书使用申请表。
二是申请使用临时数字证书的经办人应为申请单位的办税人员、财务人员或法人代表本人。如果办税人员或财务人员需要变更的,需先办理变更手续,再申请使用临时数字证书。
三是税务机关提供临时数字证书时,经办人需要以身份证件作抵押。
四、纳税人使用临时数字证书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临时数字证书不得擅自转借、损毁、买卖。
二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临时数字证书损坏无法使用的,要立即向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说明,不得私自丢弃、损毁。
三是纳税人使用临时数字证书发生丢失、被盗或人为损毁的,应填写《临时数字证书丢失(损坏)登记表》,按照规定赔偿后,税务机关重新制作提供临时数字证书。
四是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内使用临时电子密钥完成网上办税业务后,应及时将数字证书归还给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存留。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