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一条的解释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如果该土地确属由房地产开发用地转变成种植和养殖专业用地这一情况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办理,即‘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精神,我局同意你局的意见,即纳税人只有将其取得的建设用地,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变成农牧业用地之后,其用地才可依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