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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亳州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承担市南部新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谯城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其他范围内(除市南部新区及市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审批、管理和处置,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物价、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五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或协议(建设单位自行运输的除外);

(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车辆的清洁。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运输建筑垃圾,也可委托专业单位运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规定的限定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的要求。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专业运输车辆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公示。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运输的除外)、建设单位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证明、施工单位签订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向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领取建筑垃圾运输证。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证明文件、运输车辆的载重吨位和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按一车一证核发运输证,并及时将核发运输证的有关情况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筑垃圾运输证应当随车携带。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核准的车辆运输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

(二)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建筑垃圾;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安排调度。建筑垃圾的处置目前以填坑、回填、堆山造景为主,逐步建立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所。建筑垃圾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消纳场地。临时指定的消纳场地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七条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奉行以人为本的精神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1-09-05 有效范围: 安徽 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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