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山西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涉及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涉及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国资发〔2013〕19号


各有关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推进国资监管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助力企业转型跨越发展,贯彻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方针,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以下简称:七户企业)在并购重组、企业改制、产权流转、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中,涉及的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俗称二级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七户企业经济行为中涉及的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结果全部实行核准制,授权七户企业负责核准。对七户企业经济行为中涉及的除煤炭矿业权外的其他资产评估结果,仍须按照现行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二、对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中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由七户企业组织实施。七户企业要按国家、省及我委有关规定,在符合要求的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机构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公开选聘机构。在选择评估机构时,七户企业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商业贿赂、幕后交易等行为,确保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质量。

三、为确保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七户企业要加强对涉及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结果审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应当在集团公司董事会领导下,成立以总经理(或董事长)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由财务、审计、纪检、法律、地质、矿井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必要时可聘请评估专家)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结果审核组(以下简称:审核组)。

四、七户企业要将成立审核组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国资委。审核组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规范操作,并要通过会议形式,集体审核所涉及的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结果。

五、审核组要对审核的每项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组成员(或专家)签字(审核签字表附后)。七户企业要每半年一次将资产评估结果核准的文件资料报省国资委,以便统计汇总。

六、七户企业不得将对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核准的权限下放(或授权)。

七、七户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涉及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的项目,认真履行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的工作程序,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确保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八、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454号)第二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的以国家收取煤炭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项目(俗称一级市场),七户企业须按晋国土资发[2012]454号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对于其他部门有特殊要求,确需我委核准(备案)的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项目,七户企业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初审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我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省属七户重点煤炭企业名单

2、煤炭矿业权资产评估项目审核签字表

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价款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454号)



山西省国资委

2013年4月18日
来源:山西省国资委官网 日期:2013-04-18 有效范围: 山西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